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对外发布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我国民航旅客运输服务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公告规定旅客所购机票所有行程结束后180天内,可通过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的官网、移动客户端、服务电话等渠道申请开具电子行程单,不含退票、选座、逾重行李等附加服务;超过180天的,按照旅客与航空运输企业的约定执行。旅客购买国际及港澳台地区航空旅客运输服务暂不支持开具电子行程单。
推广使用电子行程单后,需要报销入账的,应当按规定取得电子行程单或其他发票。为保持平稳过渡,对于乘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纸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旅客仍可使用该纸质行程单报销入账。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纸质行程单、电子行程单、其他发票并行使用。需要注意的是,纸质行程单、电子行程单、其他发票三者之间不可重复开具。